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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功能及其构建(下篇)(2)

时间:2015-11-06 11:02 点击:
四、我国高职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路径 职业属性是学位制度的重要特征,高职教育建立学位制度具有理论合法性和实践必要性,对个体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高职教育学位制度,需要从顶层设计、标
  四、我国高职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路径
  职业属性是学位制度的重要特征,高职教育建立学位制度具有理论合法性和实践必要性,对个体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高职教育学位制度,需要从顶层设计、标准构建、体系完善、国家职业资格以及组织承载等方面着手。
  (一)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意味着要从更加宏观的视野优化高职学位制度建设,突出表现在理念与思路的把握上。笔者认为,高职教育学位制度构建需要从两个方面加强顶层设计。第一,明确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包含两个层次,即明确高职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高职教育学位制度在法律中的地位,因之,我们有必要修改《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有必要明确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及其基本制度,修改有关条款,明确高职院校的学位授予权。与此同时,修改《学位条例》或制定《学位法》,将职业教育学位制度作为重要内容纳人其中。1991年,日本在修订《学校教育法》的过程中,就突出了短期大学学位制度改革,规定和赋予两年制短期大学以及五年制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具有获得准学士学位的资格。就我国而言也有必要拓展当前学位制度体系,变三级学位为四级,增加副学士学位,赋予达到标准的高职院校学位授予权。第二,改革现行学位管理体制,强化省级政府在未来高职教育学位制度建设与管理中的统筹权。高职教育的重要特点是适应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行业、企业紧密结合,在高职办学过程中,行业、企业既是重要的资源提供者,也是办学质量和标准的引导者、制定者,因此,省级政府对高职学位的管理具有更好的统筹效果。
  (二)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
  标准是衡量高职毕业生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高职教育学位授予的重要原则。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授予标准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内涵建设,对人才培养产生导向和规范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升高职教育学位与其他学位制度衔接能力,得到社会及其他教育形态的认可。高职教育学位授予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的原则,既要把握学位的本质属性特点,也要兼顾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总体原则是必要的理论学习和充分的职业训练。从一般性考察,高职教育的学位授予要参考《学位条例》对普通高等教育学位的授予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成绩是否合格,是否掌握了未来职业要求的必要的理论基础,专门的知识技能,以及一定的创新能力与终身学习能力。从特殊性考察,学位授予标准要融合行业、企业标准,突出职业胜任力,如操作技能、应用技能以及专业发展能力,高职院校要协同行业、企业、政府制定通用性、可操作的标准。职业教育学位与专业学位、学术型学位的最大区别在于充分的岗位技能训练,对高深知识与理论只作基础性的要求。与此同时,在标准设计上要将立德树人置于首位,强调职业技术人才的道德素养,培养德技兼备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三)搭建制度体系立交桥,促进不同学位制度衔接
  高职教育学位是我国学位制度体系的重要节点和环节,也是我国学位制度体系完善的突破口,构建高职教育学位是我国学位制度体系完善的重要任务。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体系应该是开放的、多层次的,通过搭建学位制度体系立交桥,在横向上沟通不同教育类型,在纵向上衔接不同层次,从而最终满足不同学习者的不同学习诉求。在横向上,需要做好三项沟通工作:其一,沟通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推进高职毕业生转学普通教育,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位;其二,沟通高职教育与专业学位教育,允许高职毕业生进人专业学位教育系统;其三,沟通非学历高职教育与学历高职教育,推进终身职业教育发展。在纵向上,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设立副学士学位,延长学位层级,消除副学士学位与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之间连接的制度障碍,允许高职毕业生进人学术型研究生教育体系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并逐步构建起独立的职业教育研究生学位制度。
  (四)完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衔接高职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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